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员机动车的入罪标准如何精确解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员机动车包含的犯罪归属于抽象化危险性罪,即只要行为人实行了醉酒驾驶员的不道德,不必须再次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明确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皆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笔者指出,对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员机动车的入罪标准要留意做到以下几个问题: 1.抽象化危险性否不存在。醉酒驾驶员机动车包含的犯罪并非行径罪,而是抽象化危险性罪,因此在类似情况下仍须要辨别抽象化危险性不存在与否。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醉酒驾驶员机动车无法及时对脑溢血情况作出反应,一般来说具备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性的抽象化危险性。
而如果通过对特定情况的辨别,指出不具备该种抽象化危险性,即醉酒驾驶员的不道德显然会不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性的危险性,则无法确认为危险性驾驶员罪。例如,行为人醉酒后在空无一人的停车场内短时间驾驶员机动车的,就不有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性,不应以危险性驾驶员罪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再行如,行为人醉酒后驾驶员“微克”电动自行车,由于该类电动自行车同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比起,速度依然比较较快,醉酒驾驶员该类电动自行车一般来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性,无法构成对道路交通安全性的抽象化危险性,不应以危险性驾驶员罪追究责任刑事责任。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无法作为确认为危险性驾驶员罪的依据。目前,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以下全称GB19522-2004),对饮酒后驾驶员机动车的指控人员可以采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牵涉到到刑事责任问题,确认醉酒驾驶员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应该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公安机关在公安部门醉酒驾驶员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该对搜出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应该照片或者录音、视频,并搜集证人证言。提取血样不应由专业人员按拒绝展开,不不应使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展开消毒;取出血样中不应加到抗凝剂,避免血液凝固;装有血样的容器不应洁净、潮湿,取出血样后不出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检验。
必须留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躲避法律追究责任,在检查时当场饮酒的,可以其饮酒之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作为确认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超过醉酒驾驶员标准,在提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确认醉酒的依据。3.醉酒的界定标准。关于醉酒状态的辨别,是确认醉酒驾驶员机动车的前提条件。
从国外来看,醉酒状态的辨别使用的是司法确认标准,并正处于大大修正之中。例如,德国关于醉酒状态的辨别有比较无法和意味著无法两个标准,机动车驾驶员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1‰时为意味著驾驶员无法,即不论身体状况如何,皆应该确认为醉酒;而血液中酒精含量在此之下的,则必须根据行为人的身体的明确状况辨别否归属于醉酒。
[1]在我国,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醉酒驾驶员的检验标准是GB19522-2004。根据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或者相等20mg/100mL,大于80mg/100mL的驾驶员不道德,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或者相等80mg/100mL的驾驶员不道德,为醉酒驾车。[2]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性量是不一样的,故从应然层面而言,使用比较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此标准时,再行辅之以辨别行为人的明确状况,以辨别否正处于醉酒状态)和意味著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此标准时,不论行为人的明确状况如何,不准确认为醉酒状态)两个标准是科学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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